鑒于核動力廠之類的大型核設施,在運行期間的液態和氣態流出物中會有很少量的放射性核素釋放到環境中,尤其在發生事故時,其可能的放射性污染后果較為嚴重,可能影響到周圍的環境和人員的安全。為保護公眾的身體健康,國家要求按照國際慣例進行雙軌監測,即核設施業主自身進行的監測和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的監督性監測同時進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并根據需要對其他核設施的流出物實施監測。監督性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財政預算安排”。我國先后建造的秦山、大亞灣、田灣核電站在其周圍全都建立了由業主自身與國家環境保護部門雙軌的環境輻射監測系統,對核電站運行的環境影響實施全天候自動監測。